编号
zgly0001230375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国有林场建红砖厂土地管理部门能否进行处罚
作者
罗基明
母体文献
广西林业
年卷期
2001年04期
年份
2001
分类号
D922.3
关键词
国有林场
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局
鹿寨县
《土地管理法》
行政处罚决定
《森林法》
实施细则
红砖
森林经营
文摘内容
1999年8月12日,鹿寨县土地管理局以鹿土监字〔1999〕第23号文作出《关于对三门江林场(红砖厂)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称:国有三门江林场于1991年元月至1997年4月19日扩建的红砖厂,未经法定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将27 046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用于建造轮窑、晒场及取土打砖,这一行为违反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于今年7月5日责令其停止违法用地行为。但该场置若罔闻,继续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单位的用地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77号文件第6条规定,给予处罚人民币27.046万元(每平方米10元)。交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