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65342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对森工企业产品销售纳税问题的建议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6年04期
年份
1996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森工企业
农业特产税
纳税问题
林产工业企业
产品销售
增值税
综合利用产品
收购环节
“三剩物”
育林费
文摘内容
国家税制改革后,森工企业产品销售要分别缴纳农业特产税和增值税。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林业事业的发展。为此,提出我们的看法,供有关部广1制定新的政策时参考。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1.木材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应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均是生产者直接卖给需材单位,属于产销见面的直销形式,与南方林区专门收购部门收购集体和个人承包者生产的木材,由收购者销售给需材单位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南方林区木材收购者收购集体或个人承包者生产的木材时,生产者并不直接向财政部门交纳农业特产税,而是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就是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