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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编号 zgly000120286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9年05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F123.7 

关键词 资产评估  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工作  注册资产  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  财政部  申报材料  评估目的  国有企业 

文摘内容 一、立项、确认工作权限划分(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财政部力、理;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二)归属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涉及以下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需由省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办理:1.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境内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2.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4.国有企业以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实物资产;5上市公司整体或部分收购国有企业;6国有股股东以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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