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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也应获取加班工资



编号 zgly000048550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劳动关系解除也应获取加班工资

作者 姚长义  王福庆 

母体文献 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 2007,(5)

页码 42-42

年份 2007 

分类号 F249.26 

关键词 劳动关系解除  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岗位技能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  岗位工作  经济补偿金  林业局 

文摘内容 职工刘某, 1989年参加工作, 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 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 每年供暖期结束后, 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 因企业全员改制, 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 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 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 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 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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