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0485503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劳动关系解除也应获取加班工资
母体文献
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
2007,(5)
页码
42-42
年份
2007
分类号
F249.26
关键词
劳动关系解除
加班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岗位技能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
岗位工作
经济补偿金
林业局
文摘内容
职工刘某, 1989年参加工作, 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 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 每年供暖期结束后, 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 因企业全员改制, 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 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 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 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 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