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202534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法院对此案件的判决正确吗?──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的思考
作者
蒲少华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1999年05期
年份
1999
分类号
D922.63
关键词
《森林法》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案件
行政处罚法
《条例》
地方性法规
行政处罚设定
保护森林资源
处罚条款
木材
文摘内容
1993年11月1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颁布的《湖南省林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无证木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没收木材价款和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今年元月,我省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第39条对一起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当事人不服,以《条例》第39条之现定与《森林法》相抵触为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无证运输木材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适用《条例》第3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罚与《森林法》的规定相抵触。因《森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