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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金三费”在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编号 zgly0001217050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谈“一金三费”在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作者 刘国荣 

作者单位 江西省新干县林业局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2000年02期

年份 2000 

分类号 F326.2 

关键词 三费  育林基金  预算外资金  会计制度规定  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防火费  维简费  专户存款  财政专户管理 

文摘内容 1998年实行的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在取得收入时,不得算为收入,等财政转回后才作为收入。我认为按这个规定在会计上处理林业部门征集的“一金三费”(育林基金、维简费、林区保护建设费、护林防火费)不太妥。理由:1国家林业法规对林业部门征集的“一金三费”的使用范围分别有明确规定,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2“一金三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只是国家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手段,它并不能改变“一金三费”的本来属性。一金三费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转回的仍是规定了专门用途的由木竹购买者缴交的“一金三费”,而不是财政拨款。再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一金三费”收入的确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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