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zgly0001138819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关于农业特产税的剖析
母体文献
林业财务与会计
年卷期
1994年11期
年份
1994
分类号
F812
关键词
农业特产税
国营林场
代扣代缴
生产单位
林产品
增值税
税制改革
森林资源
木材产品
林木收入
文摘内容
国务院在1994年1月24日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规定”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国营林场生产包括原木、小径木新材等林产品,符合(规定》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七项中的第(四)项:“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地方国营林场是纳税人,吉林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3日第20W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详细阐述了生产、收购单位和个人如何纳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