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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编号 zgly0001245527

文献类型 期刊论文

文献题名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 张建清 

母体文献 湖南林业 

年卷期 2002年12期

年份 2002 

分类号 D924.3 

关键词 野生动物资源  野生动物保护  濒危野生动物罪  猴面鹰  非法收购  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利润  保护野生动物  罪刑法定原则  林业主管部门 

文摘内容 2000年4月21日,李某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非法利润,李某于2000年10月26日以每只2元的价格到集贸市场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猴面鹰19只。次日上午,将收购的19只猴面鹰运往怀化准备出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理该案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否具有明知猴面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决意收购、运输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省定三级野生动物”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猴面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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