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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编号 sjly202300032

日期 20230818

标题 新加坡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年份 2023 

页码 11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国别/机构 新加坡 

作者 王光忻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新加坡  植物新品种  保护 

主要内容   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发布的《植物新品种资料集》,对新加坡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介绍如下。
  知识产权针对的是思想或智力产物。知识产权可以是发明或创新、贸易中使用的特殊名称和图像、原创设计或思想表达。新加坡设有保护此类知识产权的法律,可以通过注册程序进行,如发明专利授权、贸易标志商标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等。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不需要注册,但仍然可以受到保护,包括版权作品、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在新加坡,一个植物品种可以同时受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只要满足每个保护制度的要求即可。
  1.立法情况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及其附属法规(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构成了新加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新加坡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文及立法更新可以在新加坡法规在线官方网站(https://sso.agc.gov.sg)查看。
  新加坡《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于2004年颁布,只有特定的蔬菜、胡姬花、水生植物及观赏植物品种共15种,受到新植物品种保护;2014年新加坡国会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修正)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扩大至所有植物属种。
  新加坡于2004年7月30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执行UPOV1991年文本。根据UPOV公约,所有成员国将平等对待公约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所有国民和居民。如果在该植物品种之前曾在 UPOV 公约国家申请,则在新加坡申请植物品种保护时必须使用相同的名称。
  2.权属和权利
  任何育种者(个人或公司)都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但是,如果植物品种是在工作过程中培育、发现和开发的,根据新加坡法律,植物新品种权可能会归雇主所有。在国籍或居留权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或歧视。但是,非新加坡居民的申请人须向植物新品种注册处提供在新加坡境内的邮寄地址,以便所有信件寄往该地址。
  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为25 年,从授权的第一年年底起,每年需要缴纳年费。植物新品种权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像其他个人财产一样许可或转让。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有权获得临时保护,并能够就植物品种在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发生的侵权活动提起法律诉讼。但是,此类法律程序只能在植物新品种授权后才能启动。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对侵权方提起民事法律诉讼,通过禁令的形式寻求救济以停止侵权活动,要求没收侵权方所获得的利润或对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下,保护范围扩大到:1)任何主要来源于受保护植物品种的植物品种(称为“原始植物品种”);2)与原始植物品种没有区别的任何植物品种;3)生产此类植物品种需要重复使用原始植物品种的任何植物。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为一个植物品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1)主要从原始品种派生而来,或主要从原始品种派生的品种派生而来;2)保留了原始植物品种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所产生的基本特征的表达,但派生过程产生的差异除外;3)与原始植物品种有明显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例外情况包括:1)私人和非商业目的;2)用于实验或研究目的;3)用于培育其他品种。
  3.获得保护的条件
  根据新加坡《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所有新的植物属和种都有资格获得保护。植物新品种必须满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还必须具备一个合适的名称。
  新颖性。如果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日,该品种未被育种人出售和处置,或未经育种人同意出售和处置,则该申请具有新颖性。1)在新加坡国内进行出售或处置,时间不超过申请日期起算的前1年,不丧失新颖性。2)在新加坡境外进行的出售或处置,对于树木和藤本不超过申请日期起算的前6年,对于其他植物品种不超过4年,不丧失新颖性。
  特异性。该品种明显区别于在提交申请时已知的任何其他品种。众所周知的品种不一定是受保护的品种。
  一致性。该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稳定性。该品种的相关特征在重复繁殖后保持不变,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的情况下,在每个此类周期结束时保持不变。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标准通常被组合在一起检查,称为“DUS 测试”。候选品种将接受DUS测试技术审查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植物新品种的名称必须符合植物品种保护法第36条和37条规定的所有标准。名称是植物品种的可区别名称或标识。新品种的育种者必须提出合适的名称作为其通用名称以供批准。如注册处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名称不适合注册,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另一种名称。任何公众都可以访问UPOV植物新品种数据库,检索已经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对于在新加坡注册的名称,您可以访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植物新品种网站。以下是名称不被接受的情况:1)只有数字的命名。提议的名称不应仅由数字组成,除非它是植物品种命名的惯例。2)具有误导性或混淆性的命名。提议的名称必须能够识别品种,并且不会误导或造成混淆关于植物品种的特征、价值或身份,或育种者的身份。3)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命名。如果提议的名称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共政策,或可能冒犯公众,将不会获得批准。4)名称与贸易标记相混淆。如果可能引起混淆,提议的名称将不会获得批准。
  4.申请和授权流程
  提交申请。注册处出具带有编号和申请日期的确认函。
  初步审查。植物新品种注册处审查申请文件以确保已满足手续,同时审查植物品种命名。
  公示。申请将在植物新品种注册处制作的官方公报上公示,这是一份可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访问的在线出版物,任何公众都可以查阅。
  异议。任何人或机构都可以在公示后的 2个月内向注册处提出异议。异议方可以以植物品种不符合新颖性标准为由对该名称或品种提出异议。
  技术审查。如果异议得到有效解决,或者没有异议,注册处将通知申请人提交技术审查请求。审查员可以要求育种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植物品种的全部必要信息、文件和繁殖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1)核实候选品种是否属于规定的植物分类;2)确定候选品种是否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3)在满足1)和2)后建立该品种的官方描述。出于 DUS 测试的目的,审查员可以考虑以下内容:1)申请人在技术调查表中提供的信息;2)UPOV 准则下的技术协议;3)生长试验的结果(可与申请人合作进行);4)其他测试机构的DUS 测试报告。完成后,审查结果将记录在一份报告中,并发送给注册处。如果某个品种已在另一个UPOV成员国获得保护,则可以根据该国的审查报告在新加坡进行审查。但是,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有权拒绝这些不相关或不适用的报告,并要求提交植物进行本地测试。
  授权或驳回。注册处根据技术审查的结果决定批准或驳回申请。(王光忻)

资料来源 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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