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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相关创新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编号 sjly0000011821

日期 20230218

标题 植物相关创新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年份 2023 

页码 11

学科分类 220.65;林业经济学

国别/机构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CPVO 

作者 王光忻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动态信息  CPVO  植物品种权  专利权  植物育种 

主要内容   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网站2023年发布了一篇由Martin Ekvad代表瑞典皇家农林学院(KLSA) Växtnoden 项目组撰写的项目报告,题为《植物的知识产权——植物相关创新的知识产权分析:植物品种权和专利——如何运作》。Martin Ekvad 曾在2011—2022年期间担任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主席。该研究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强调植物知识产权在植物育种中的作用。报告阐述了植物育种的法律情况,解释了与植物创新有关的专利和植物品种权的一些问题,同时进一步详细地审视了专利权和植物品种权可以保护的内容及其保护范围等。其部分摘要内容如下。
  1.植物相关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设计知识产权时,立法者考虑的是权利的范围,以期赋予创新者足够强有力的权利以获得合理的报酬。同时,应当尊重公共利益,使一个区域内的竞争不局限于一家或少数几家运营商。有关人类、动物和在某种程度上与植物遗传材料相关的知识产权,欧盟和瑞典的立法工作都作了伦理方面的考虑。这些考虑导致在相关法律文本中禁止某些发明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可用于植物相关创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植物育种者权利。在公开讨论中,人们对这些权利的含义存在误解,甚至有人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过度限制了对植物遗传信息的获取。在欧洲,人们认为植物育种者为生产新品种而尽可能广泛地获得遗传材料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在欧盟的植物品种权立法中,根据所谓的育种者豁免条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受保护的植物品种来培育新品种。
  与植物品种权相比,专利提供的保护更广泛。专利保护规定专利植物材料不能与受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植物品种同等程度地用于与植物有关的新发明。然而,欧洲也趋于在专利法中引入育种者豁免的内容。这种豁免适用于新植物品种的生产,但不适用于新品种的商业化。目前瑞典尚未有相应的规定,但计划于统一专利体系项目在欧洲生效时引入。在法国、德国、荷兰和瑞士的国家专利法中已有类似规定。这一趋势与美国等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不同,在美国,几乎所有符合相关专利标准的发明都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因此,植物品种权和专利权两者之间可以视为一种良好平衡,不会过度阻碍对遗传资源的使用。
  2.掌握新技术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各种更快、更精准的遗传育种技术层出不穷。现在的重点是在不引入外来基因的情况下编辑植物基因组中的现有基因,即所谓的靶向诱变(通过基因编辑)。这是通过一种通常称为基因剪刀的技术工具完成的。最著名的基因剪刀方法是获得诺贝尔奖的 CRISPR/Cas9方法。
  2018年7月,欧盟法院裁定,使用这些基因编辑技术生产的植物应被视为欧盟立法(转基因生物令)所称的转基因生物体。这意味着通过基因编辑生产的植物必须在评估它们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风险后才能予以授权,并且还必须遵守可追溯性、标签和监测的规定。因为在基因编辑的品种中,不能确定该品种是通过基因工程以可能的方式改变而来。例如,使用了转基因方法,所以可追溯性的要求是不可能满足的。获得转基因生物市场许可的管理程序费用高、耗时多,使很多中小企业无法使用该技术。鉴于欧盟在决定授权种植和销售转基因生物令所涵盖的植物材料方面存在繁琐的决策机制,该裁决实际上将终止在欧盟使用基因编辑,除非采用新的更灵活的立法。
  因此,重要的是未来的监管应基于产品的风险,而不是关注用于创造产品的技术。HFFA针对欧洲情况的研究报告建议立法者和管理机构应采用基于相称和非歧视性安全考虑的监管框架,尽量针对不同的技术和产品调整规则。值得指出的是,在许多非欧盟国家,基因编辑品种的批准要么通过单独的监管,要么通过决定不将其与传统育种区别对待的方式监管。不同国家的多样化监管法规对国际化运营的公司、对可能被指控监管过度、违反自由贸易规则和协定的国家都会造成问题和困难。
  欧洲委员会正在审查针对某些靶向诱变方法(例如基因编辑方法)的现有立法,并计划提出新的立法提案。该提案必须得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批准。采用适用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植物育种者的规则将至关重要。预计委员会提案将于2023年提出,2023 年上半年恰好是瑞典担任轮值主席国的时间。(王光忻)

资料来源 林业知识产权动态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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